马克思主义学院职称评审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2017-11-10      阅读次数: 1383

根据学校人事处职称评审有关文件以及2017  9  25 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下达的《关于做好职称评审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内容和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院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工作由分管教学的行政领导负责,本院的学校教学视导组成员、本院督导组成员、拟参评职称教师所在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教授参与具体的听课评价工作。

二、评职称的教师应至少提前一学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学院提出对其进行教学质量考核的申请。

三、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由专家随堂听课、同行听课和学生评教等三部分综合得出,比例为 5:3:2,每部分满分和最终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90—100 分)、良(80—89 分)、中(60—79 分)、差(0—59 分)。考核结果有效期为 3年。

四、听课方式为专家随堂听课与同行随堂听课。听课专家不少于 4人(其中校级教学视导专家 2-3 人,教学视导专家听课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统筹安排),听课同行不少于5人(由本院统一安排),听课总数不少于 7 节。

五、专家或同行听课应从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书育人等方面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并以百分制形式评分。

六、专家听课后应将完整的听课记录(包括听课内容、听课评价、评分、听课专家签名、听课日期等)交给本院教务秘书,下一学期的第 3-4 周,教务秘书提交本院组织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听课记录等原始资料给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七、校督导打分、同行打分、学生评教打分及相关资料由院教务秘书保存。

八、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927

江苏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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